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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王慧娟余珈瑢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春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朴子簡易庭105年度朴簡字第350號民國105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吳春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10條第2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引用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於本審審理時之自白(參簡上卷第35、60頁)為證據。

二、被告雖以其自首犯罪,原審量處有期徒刑 5月,顯有過重,希望得以易科罰金及分期付款等語,而提起上訴。然查:

(一)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均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並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4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準此,法官量刑或未諭知緩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

(二)原審以被告為累犯,及被告之素行,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仍一再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並於警員發覺前即自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 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尚無不當。被告上訴理由所述之自首部分,已為原審量刑時審酌,且原審亦已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得否易科罰金、分期付款,此乃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之職責,自非本院所得干涉。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所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中,所稱「毒品來源」,係指被告原持有供己犯同條項所列之罪的毒品,源自何人;而所稱「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的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含調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知悉、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作為,並因此查獲。從而,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與上揭發動偵、調查,並進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間,必須具有先後及相當因果關係,始克該當。析言之,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前,職司調、偵查的公務員,已經握有證據或線索,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所供毒品來源的共犯等人員,則嗣後的查獲共犯與被告的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及相當的因果關係存在,尚無上開減免其刑寬典適用餘地;如其僅是就警員手上的情資或犯罪嫌疑人的個資,加以確認,亦同。(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非字第5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雖於為警查獲當日(105年5月19日)即告知警員所施用之毒品之來源為綽號「阿嘉」的男子及其聯絡電話,然員警已於105年3月間經第三人檢舉,而向本院聲請對綽號「阿嘉」即許哲嘉之人為監聽,且經本院核准監聽,業經調閱本院105年度聲監字第116號卷宗核閱屬實,而於被告供出來源前已監聽得被告與許哲嘉間毒品交易之經過,僅於被告警詢時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予被告確認(參警卷第2至3頁),則於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以前,員警已經握有證據或線索,足以合理懷疑許哲嘉,僅係於警詢時提供資料供被告確認,則嗣後許哲嘉雖經起訴,亦與被告供出來源間,欠缺先後及相當的因果關係存在,尚無上開減免其刑寬典適用餘地,附此敘明。是被告以其有自首,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應屬無據。綜上,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到庭執行職務。

附件:本院105年度朴簡字第350號刑事簡易判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2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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