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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6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美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瑋廷(原名戴嘉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字第38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瑋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瑋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戴瑋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5 月24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5 年5 月24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                │具                    │二十公克以上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9 日        │105年4月底某日至105年5│
│                │                      │月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5 年度速偵字第182 號│105 年度偵字第3367號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交簡字第1069號 │105年度易字第534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 年4 月29 日       │105 年7 月27 日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交簡字第1069號 │105年度易字第534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5 月24 日       │105 年8 月16 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6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