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國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國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傅國棟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68號、105年度嘉簡字第489號,分別裁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7月確定,且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6年7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3日,有該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68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