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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6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8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國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國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傅國棟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68號、105年度嘉簡字第489號,分別裁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7月確定,且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6年7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3日,有該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68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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