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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金輝

      丁容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104年度執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金輝及丁容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7134、7135、7932 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4月11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872 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另被告丁容連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部分,經同署依職權送再議,於法不合而另行簽結。而本件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係違禁物(該署102年度安保字第157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案被告翁金輝、丁容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 7134、7135、79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書各1 份在卷可證,而扣案如主文所示毒品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之驗餘淨重各為0.177公克、0.154 公克、0.139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11月11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 1紙附卷可佐。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