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7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1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金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字第7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金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翁金鶴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狀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7.07       │104.08.10       │104.08.0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 │臺南地檢104年度 │臺南地檢104年度 │
│年   度   案  號│營偵字第1323號  │營偵字第1489號  │速偵字第849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   │
│實│            │1651號          │1969號          │1880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8.31       │104.09.11       │104.09.15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   │
│判│            │1651號          │1969號          │188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11.03       │104.10.22       │104.10.1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4 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執助字第832號   │執更助字第3號( │執更助字第3號( │
│                │                │與編號3 合併定應│與編號2 合併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7 月│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                │)              │)              │
└────────┴────────┴────────┴────────┘
┌────────┬────────┬────────┬────────┐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104.07.02       │104.09.13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 │嘉義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營偵字第1590號  │偵字第7802號    │                │
│                │                │                │                │
├─┬──────┼────────┼────────┼────────┤
│最│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   │                │
│實│            │1191號          │1111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11.30       │104.12.31       │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   │                │
│判│            │1191號          │1111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12.28       │105.01.28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                │執助字第79號    │執字第75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