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金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字第7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金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翁金鶴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狀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7.07 │104.08.10 │104.08.0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 │臺南地檢104年度 │臺南地檢104年度 │ │年 度 案 號│營偵字第1323號 │營偵字第1489號 │速偵字第849 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 │ │實│ │1651號 │1969號 │1880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8.31 │104.09.11 │104.09.15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 │104年度簡字第 │ │判│ │1651號 │1969號 │188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11.03 │104.10.22 │104.10.1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4 年度│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執助字第832號 │執更助字第3號( │執更助字第3號( │ │ │ │與編號3 合併定應│與編號2 合併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7 月│執行有期徒刑7 月│ │ │ │) │) │ └────────┴────────┴────────┴────────┘ ┌────────┬────────┬────────┬────────┐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104.07.02 │104.09.13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 │嘉義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營偵字第1590號 │偵字第7802號 │ │ │ │ │ │ │ ├─┬──────┼────────┼────────┼────────┤ │最│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 │ │ │實│ │1191號 │1111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11.30 │104.12.31 │ │ ├─┼──────┼────────┼────────┼────────┤ │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 │104年度易字第 │ │ │判│ │1191號 │1111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12.28 │105.01.28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 │執助字第79號 │執字第752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