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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嘉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9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昌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 關於最後事實審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易字第88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劉昌貴於104 年8 月22日所犯竊盜罪,係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8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 關於最後事實審之案號記載為「105 年度易字第886 號」,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