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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3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黃鏡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家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字第3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家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呂家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附卷足憑(見卷第20頁)。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傷害              │
│                │用第一級毒品      │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103.08.05         │103.08.05         │103.08.07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毒 │嘉義地檢103年度毒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95、1000號 │偵字第995、1000號 │字第5507、7217號、│
│                │                  │                  │104年度偵字第5046 │
│                │                  │                  │號、104年度偵緝字 │
│                │                  │                  │第74、88號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104年度訴字第558號│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11.17         │103.11.17         │105.06.30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103年度訴字第524號│103年度訴字第558號│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12.02         │103.12.02         │105.07.2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4年度執 │嘉義地檢104年度執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4754號嘉義地檢│字第4754號嘉義地檢│字第3152號        │
│                │104年度執更字第   │104年度執更字第   │                  │
│                │1092號(編號1-2號 │1092號(編號1-2號 │                  │
│                │嘉義地院104年度聲 │嘉義地院104年度聲 │                  │
│                │字第1060號裁定應執│字第1060號裁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8月)假 │行有期徒刑8月)假 │                  │
│                │釋中              │釋中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3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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