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49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育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49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兆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而為判決如下:

主文

朱兆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證據補充:被告朱兆韋於本院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45頁)。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以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有起訴書所記載前案執行完畢紀錄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嘉簡卷第16頁至第22頁),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本件係被告因另案經通緝為警緝獲時,即主動坦承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並配合採集尿液送驗之情,亦有警詢筆錄1份可考(見警卷第1頁至第5頁),被告即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上開施用海洛因犯行前,向處理之警員坦承上開施用海洛因犯行並進而接受裁判,是被告所為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爰依法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及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猶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其未澈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且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49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