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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469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46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鈞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鈞傑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詎蔡鈞傑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後補充「基於妨害兵役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鈞傑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之前科犯行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輕忽法律規範,未依召集令召集,妨礙國家動員召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46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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