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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美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4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純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字第48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純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純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許純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8 月1 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6 年8 月1 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純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算1 日。 │算1 日。 │├───────┼───────────┼───────────┤│犯 罪 日 期│105 年11月23日上午11時│ ││ │27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106 年5 月23日 ││ │某時 │ │├───────┼───────────┼───────────┤│偵查(自訴)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455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最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846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186號││ ├────┼───────────┼───────────┤│ │判決日期│106 年6 月30日 │106 年9 月21日 │├──┼────┼───────────┼───────────┤│確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判決├────┼───────────┼───────────┤│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846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186號││ ├────┼───────────┼───────────┤│ │判 決│106 年8 月1 日 │106 年10月31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4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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