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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仁智林正雄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107年度聲字第195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美杏
選任辯護人
黃曜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美杏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郭美杏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依憑之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2月,有押票、訊問筆錄在卷可考。

二、本院訊問被告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其曾有通緝之紀錄,再衡以其所犯共4罪,均經本院論罪處刑,復經本院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刑期非輕,得以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升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單純限制被告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故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裁定自民國107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上述羈押原因及繼續羈押之必要,復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情形之一,則其略以:「我須照顧家中健康不佳的長輩,又有許多鎖事等我出去處理。」等語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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