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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76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育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76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華銘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華銘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華銘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以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前案執行完畢紀錄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猶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其未澈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王振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
    被      告  華銘忠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
                        監另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華銘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
    度嘉簡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
    月17日執行完畢。詎華銘忠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竟基於
    施用之犯意,於106年6月26日23時20分向前回溯72小時內
    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6月26日23時10分許,在嘉義市南
    田路義民廟前,為警盤查,經華銘忠同意,採尿送驗,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證據一:被告華銘忠警詢之供述;證據二:尿液採證同意
    書、毒品案件採尿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件在卷可稽,被告所犯施
    用第二級毒品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示刑之執行完畢,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檢察官    王振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凱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76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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