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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33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育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339號

被告
莊登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處有期徒刑肆月」後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字。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已說明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主文未為此部分之諭知,顯係漏載,依原判決全意旨,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33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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