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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8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仁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健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字第4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健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健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144 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健銘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撤回上訴聲請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宣告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執行之聲請狀乙紙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部分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其餘部分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各罪判決有其他宣告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均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1年6月.    │
│                │                    │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05月09日       │105年04月初某日     │105年05月09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3411號、105年度毒 │第3411號、105年度毒 │第3411號、105年度毒 │
│                │偵字第1353號        │偵字第1353號        │偵字第1353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院      │  臺灣嘉義地院      │  臺灣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 105年度訴字第185號 │ 106年度訴字第185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6年06月20日     │   106年06月20日    │   106年06月20日    │
├───┼────┼──────────┼──────────┼──────────┤
│      │        │                    │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院      │  臺灣嘉義地院      │  臺灣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85號  │ 106年度訴字第185號 │ 106年度訴字第185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09月08日     │   106年09月08日    │   106年09月0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8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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