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治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131、6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24「論罪科刑」記載之「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收。」更正為「附表三所示扣案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一編號1至24「論罪科刑」記載之「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收。」為「附表三所示扣案物品均沒收。」之誤繕,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