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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2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2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治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131、6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24「論罪科刑」記載之「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收。」更正為「附表三所示扣案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一編號1至24「論罪科刑」記載之「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均沒收。」為「附表三所示扣案物品均沒收。」之誤繕,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