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何珮妤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何浚溯之父」、「何浚溯之母」之姓名及「菁埔大理石工廠」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犯罪事實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49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何珮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狀之當事人被告部分,除被告何浚溯外,並記載「何浚溯之父」、「何浚溯之母」、「菁埔大理石工廠」,依其記載僅有被告何浚溯是確定之被告,至於「何浚溯之父」、「何浚溯之母」之被告姓名為何?「菁埔大理石工廠」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均付之闕如,無以確定,其起訴書狀顯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