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羅珮瑜」應更正為「羅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羅珮瑜」,顯係「羅珮」之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爰逕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