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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羅珮瑜」應更正為「羅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羅珮瑜」,顯係「羅珮」之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爰逕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