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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嘉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少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7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少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少暄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日                 │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07月15日下午03時 │106 年03月18日下午04時│
│                │                      │05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
│                │                      │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530號              │第1823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409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836號│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 年10月17日        │106 年12月27日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409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836號│
│判  決├────┼───────────┼───────────┤
│      │判    決│106 年11月03日        │107 年01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0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