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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4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黃美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武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緝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武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武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武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9 月18日,而如附表編號3 至9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3 至9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6 年9 月18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 至3、5 至8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 、9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黃武善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武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28日 │106年3月28日 │106年6月25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826號 │年度毒偵字第826號 │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10││ │ │ │6年度偵字第5850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58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 │106年7月31日 │106年11月17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378號 │106年度訴字第580號 ││判 決├────┼───────────┼───────────┼───────────┤│ │判 決│106年9月18日 │106年9月18日 │106年12月1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是 │├────────┼───────────┴───────────┴───────────┤│備 註│1.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確定。 ││ │2.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確定。 ││ │3.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5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 月確定。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25日 │106年7月5日 │106年7月5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10│年度毒偵字第993號 │ 年度毒偵字第993號 ││ │6年度偵字第5850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80號 │106年度訴字第470號 │106年度訴字第47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1月17日 │106年11月28日 │106年11月28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580號 │106年度訴字第470號 │106年度訴字第470號 ││判 決├────┼───────────┼───────────┼───────────┤│ │判 決│106年12月18日 │106年12月19日 │106年12月1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是 │ 是 │├────────┼───────────┴───────────┴───────────┤│備 註│1.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確定。 ││ │2.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確定。 ││ │3.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5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 月確定。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藏匿人犯 │湮滅證據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9 月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5日 │106年6月15日 │106年8月2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6409號 │年度偵字第6409號 │年度毒偵字第1332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573號 │106年度嘉簡字第1573號 │106年度訴字第64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1月28日 │106年11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573號 │106年度嘉簡字第1573號 │106年度訴字第645號 ││判 決├────┼───────────┼───────────┼───────────┤│ │判 決│106年12月15日 │106年12月15日 │107年1月1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否 │├────────┼───────────┴───────────┴───────────┤│備 註│1.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確定。 ││ │2.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確定。 ││ │3.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5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 月確定。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4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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