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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25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洪裕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25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竣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5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竣泓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林○○、阮○○受有傷害,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罪。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尚未知悉何人肇事前,向有偵查權限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此有嘉義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警卷第17頁)。是被告所為應合於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上開犯罪事實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車禍時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追撞前方告訴人之機車,造成告訴人等倒地受有傷害,行為應予非難;2.本件車禍主要肇因於被告不當駕駛之過失情節;3.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傷勢非輕;4.犯後坦承犯行,但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裕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419號
    被      告  莊竣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竣泓於民國107 年4 月4 日20時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小客車,沿嘉義市忠孝路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
    行駛,途經該路與保康路路口附近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
    、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追撞同向
    前方由林○○所騎乘、搭載阮○○、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
    重型機車,致林○○、阮○○人車倒地,林○○因此受有左
    手肘擦傷、左膝部挫擦傷、左小腿挫擦傷等傷害。阮○○因
    此受有前胸挫擦傷、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阮○○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莊竣泓之供述。
(二)證人林○○、阮○○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
      片數張、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2 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嫌。被告一
    過失行為,致數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檢察官 吳 咨 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第1 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125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