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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0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08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建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621號、第1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建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編號一至四「沒收或沒收銷燬」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五、六「沒收或沒收銷燬」

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2日藥物檢驗報告暨照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於觀察勒戒後,猶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經鑑驗後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應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置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個上有毒品粉末沾黏,無法析離,此有扣案物照片可佐(見嘉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亦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附表編號5、6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嘉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附表編號7所示物品,雖為被告所有,然經鑑驗並無毒品反應一情,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5月2日藥物檢驗報告暨照片可參,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          │沒收或沒收銷燬    │附註                │
 ├───┼─────────┼─────────┼──────────┤
 │1     │含有甲基安他命之白│含有甲基安他命之白│鑑驗使用0.0037g     │
 │      │色結晶1包3.6042g(│色結晶1包3.6005g(│                    │
 │      │含袋重)          │含袋重)          │                    │
 ├───┼─────────┼─────────┼──────────┤
 │2     │含有甲基安他命之白│含有甲基安他命之白│鑑驗使用0.0026g     │
 │      │色結晶1包0.5316g(│色結晶1包0.529g( │                    │
 │      │含袋重)          │含袋重)          │                    │
 ├───┼─────────┼─────────┼──────────┤
 │3     │含有甲基安他命之白│含有甲基安他命之白│鑑驗使用0.0035g     │
 │      │色結晶1包0.5526g(│色結晶1包0.5491g(│                    │
 │      │含袋重)          │含袋重)          │                    │
 ├───┼─────────┼─────────┼──────────┤
 │4     │含有甲基安他命之白│含有甲基安他命之白│鑑驗使用0.0034g     │
 │      │色結晶1包2.2716g(│色結晶1包2.2682g(│                    │
 │      │含袋重)          │含袋重)          │                    │
 ├───┼─────────┼─────────┼──────────┤
 │5     │打火機殼1個       │打火機殼1個       │                    │
 ├───┼─────────┼─────────┼──────────┤
 │6     │空夾鏈袋1包       │空夾鏈袋1包       │                    │
 ├───┼─────────┼─────────┼──────────┤
 │7     │彩虹菸1盒(4支)  │                  │                    │
 └───┴─────────┴─────────┴──────────┘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621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054號
    被      告  張建茂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
                          號之19
                        居嘉義市○區○○里○○○路000○0
                          號2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建茂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毒聲字第12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於107
    年1月19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8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其仍不知悔改,竟於上揭毒品案件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
    ,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4月12日凌晨2時
    許,在嘉義市○○○路000○0號2樓之8居所,以將甲基安非
    他命放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中午12時5分許,在
    上址,為警搜索查獲,除扣得安非他命4小包(毛重分別為
    3.61公克、0.55公克、0.56公克、2.3公克)、空夾鏈袋1包
    、打火機殼1個、彩虹菸1盒,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張建茂之自白。          │1、依法查獲。                     │
  │    │                            │2、被告確有有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之事實。                   │
  │    │                            │3、扣案毒品,確為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
  ├──┼──────────────┤   實。                           │
  │2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採證同意書│                                  │
  │    │、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    │編號:竹A057)。            │                                  │
  ├──┼──────────────┤                                  │
  │3   │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搜索扣押│                                  │
  │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
  │    │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毒品初│                                  │
  │    │步檢驗報告單、提審法權利告知│                                  │
  │    │書、逕行逮捕權利告知書、執行│                                  │
  │    │逮捕拘提告知(本人、親友)通│                                  │
  │    │知書。                      │                                  │
  ├──┼──────────────┤                                  │
  │4   │扣得安非他命4小包、空夾鏈袋1│                                  │
  │    │包、打火機殼1個、彩虹菸1盒。│                                  │
  ├──┼──────────────┤                                  │
  │5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 │                                  │
  │    │000291號搜索票(讓股)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檢察官 江 金 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 夢 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08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