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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1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18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能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能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於緩起訴附帶戒癮治療期間內,猶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扣案之玻璃球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嘉市警二偵字卷第0000000000號第1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2號
    被      告  羅能居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雖經本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毒偵字第2133號為緩起訴處分,惟因其於緩起訴處分期
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本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
分,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
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能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同意其參加戒癮治
    療並轉介醫療院所,嗣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
    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於緩起訴
    期間內,復因毒癮難耐,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06年11月14日10時10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
    時,在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
    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羅能居坦承不諱,並有採尿同意書、尿
    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竹A129)、詮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被告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且出於自由意識,足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上開施用毒品之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按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
    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涉本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133
    號為附戒癮治療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惟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
    ,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
    偵字第8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再經本署檢察官撤銷本案
    之緩起訴處分,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案緩起訴執
    行卷宗及其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考,是本案自應依法追訴
    。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檢察官 江 金 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 夢 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18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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