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7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家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伍點捌捌肆公克」部分,應更正為「伍點捌肆肆公克」。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案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3行,就驗後淨重「伍點捌捌肆公克」部分,與判決理由欄中記載驗後淨重「5.844公克」不符,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