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7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嘉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關於「第273條之1第1項」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於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