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威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字第2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威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威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5 月16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至6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6 年5 月16日之前;又附表編號3 、4 、6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2 、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林威竹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之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威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1日至105年7月3│105 年11月22日 │105 年9 月2 日16時許 ││ │日10時45分許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緝字第34號 │年度毒偵緝字第34號 │年度毒偵字第1418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69 號 │106年度訴字第169號 │105 年度訴字第643 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 年3 月30日 │106 年3 月30日 │106 年3 月31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69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69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43 號 ││ ├────┼───────────┼───────────┼───────────┤│判 決│判 決│106 年5 月16日 │106 年5 月16日 │106 年5 月16日 ││ │確定日期│ │ │(撤回上訴)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是 │├────────┼───────────┴───────────┴───────────┤│ 備 註 │1、編號1 及編號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16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 │2、編號3 及編號4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64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7 月確定。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有期徒刑7 月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算1日。 │ │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9 月2 日16時許 │106年2月22日下午1時許 │106年2月22日下午1時20 ││ │ │ │分許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418號 │年度毒偵字第352號 │年度毒偵字第352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643 號 │106 年度訴字第22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222 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 年3 月31日 │106 年4 月28日 │106 年4 月28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643 號 │106 年度訴字第22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222 號 ││ ├────┼───────────┼───────────┼───────────┤│判 決│判 決│106 年5 月16日 │106 年5 月19日 │106 年5 月19日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是 │├────────┼───────────┴───────────┴───────────┤│ 備 註 │1、編號1 及編號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16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 │2、編號3 及編號4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64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7 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