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鍶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3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鍶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鍶填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鍶填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等3罪,經本院先後以107年度嘉簡字第526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3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93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次數、情節,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鍶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19日 │107年2月8日 │107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471號 │度毒偵字第278號 │度偵字第4392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26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3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934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4月16日 │107年5月16日 │107年6月26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526號│107年度嘉簡字第73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934號││ ├────┼─────────────┼─────────────┼─────────────┤│判 決│判決確定│107年5月3日 │107年5月31日 │107年7月12日 ││ │日 期│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字││ │度執字第2470號 │字第2777號 │第324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