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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6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昌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228、2325、2902、3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論罪科刑及沒收」欄記載之「有期徒刑月」更正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編號4「論罪科刑及沒收」欄記載之「有期徒刑月」為「有期徒刑柒月」之誤繕,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6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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