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黃麵
- 即告訴人
- 賴新發
- 即告訴人
- 賴正南
-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 被告
- 賴能通
賴能溪
賴錦煌
賴建星
賴建堂
賴俊嘉
賴俊宏
賴英雄
賴邦夫
賴思誠
賴英柳
賴承興
賴進詳
賴金村
賴金良
賴金榜
賴寶元
賴俊男
賴燕飛
賴威男
賴詠松
賴秉毅(原名賴俊賢)
賴嘉珀
賴嘉章
賴伯勲
賴伯章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108年度上聲議字第94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所為108年度聲判字第15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關告訴人「賴正男」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正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識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至於裁定若有上開誤寫等之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之規定,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告訴人之姓名應為「賴正南」,經本院誤載為「賴正男」,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