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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5號

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仁智康敏郎簡仲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15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黃麵
即告訴人
賴新發
即告訴人
賴正南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告
賴能通

      賴能溪

      賴錦煌

      賴建星

      賴建堂

      賴俊嘉

      賴俊宏

      賴英雄

      賴邦夫

      賴思誠

      賴英柳

      賴承興

      賴進詳

      賴金村

      賴金良

      賴金榜

      賴寶元

      賴俊男

      賴燕飛

      賴威男

      賴詠松

      賴秉毅(原名賴俊賢)

      賴嘉珀

      賴嘉章

      賴伯勲

      賴伯章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108年度上聲議字第94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所為108年度聲判字第15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關告訴人「賴正男」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正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識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至於裁定若有上開誤寫等之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之規定,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告訴人之姓名應為「賴正南」,經本院誤載為「賴正男」,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審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