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芳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芳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芳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27、736號、102年度朴簡字第353號、104年度訴字第640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3月、4月確定,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10月共2罪、3年8月共19罪、3年8月共3罪,並定應執行有其期徒刑8年確定,上揭所處刑期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而移送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853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