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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3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芳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芳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芳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27、736號、102年度朴簡字第353號、104年度訴字第640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3月、3月、3月、3月、3月、4月確定,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10月共2罪、3年8月共19罪、3年8月共3罪,並定應執行有其期徒刑8年確定,上揭所處刑期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而移送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853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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