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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嘉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聖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2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聖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蕭聖民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恐嚇取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4 月28日        │107 年7 月2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嘉義地檢107 年度偵緝字│
│ 年  度  案  號 │第933 號              │第431 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嘉簡字第977 號│108 年度金訴字第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7月6日          │108 年4 月11日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嘉簡字第977 號│108 年度金訴字第2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7 月24日        │108 年5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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