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智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智維前因贓物、詐欺、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先後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13號、99年度臺上字第6816號、102年度審易緝字第47號、102年度基簡字第568號、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9月、6月、5月、4月、5月、3月、5月、4月、6月、5月、5月、4月確定,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693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102年度壢簡字第835、891號、102年度易字第2113號、102年度審易字第586號、103年度嘉簡字第4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6月、5月、5月、5月、5月,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而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25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