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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5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54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嘉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1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嘉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再犯本案,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不堅,然念及其施用毒品之地點係在友人車上,且施用毒品主要是戕害自己身心,尚未直接危害他人法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330號
    被      告  翁嘉仁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
                          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
                         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嘉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送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依該院10
    6 年度毒聲字第1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
    國106 年11月10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經本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36、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不知悔改,
    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9 月29日20、21時許,在嘉義縣○○
    鄉○道0 號竹崎交流道附近友人車上,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9 月30日12時58分許,
    在嘉義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翁嘉仁就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所查
    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不起訴處分書、矯正簡表
    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檢察官      周欣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54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