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昌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228、2325、2902、3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論罪科刑及沒收」欄記載之「有期徒刑月」更正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編號4「論罪科刑及沒收」欄記載之「有期徒刑月」為「有期徒刑柒月」之誤繕,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