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57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慧佳
- 選任辯護人
- 吳孟桓律師
- 被告
- 林芳宜
- 選任辯護人
- 陳忠鎣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林慧佳、林芳宜因強制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判決,然就當事人欄部分漏載「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等字,而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