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宏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宏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受刑人蔡宏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狀1 紙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持有第一、二級毒│                  │
│                │質淨重20公克以上)│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2月上旬某日  │107年6月中旬某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 年度毒│嘉義地檢107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06號       │字第5078號        │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437 │108 年度嘉簡字第  │                  │
│實│            │號                │53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07月31日     │108年01月15日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437 │108 年度嘉簡字第  │                  │
│判│            │號                │53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8月27日     │108年02月11日     │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7 年度執│嘉義地檢108 年度執│                  │
│                │字第4021號        │字第870 號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