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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9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智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智維前因贓物、詐欺、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等先後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13號、99年度臺上字第6816號、102年度審易緝字第47號、102年度基簡字第568號、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9月、6月、5月、4月、5月、3月、5月、4月、6月、5月、5月、4月確定,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提起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693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102年度壢簡字第835、891號、102年度易字第2113號、102年度審易字第586號、103年度嘉簡字第4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6月、5月、5月、5月、5月,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而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25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9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