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71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益全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42、1102、1924、3205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972、4008號),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判決,有部分漏未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李益全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理由
一、科刑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及所論處之罪名、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之內容,是確定科刑判決之實質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確定判決之事實、理由已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不得認已判決,而屬漏未判決;此與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所指主文記載與事實、理由之認定不相一致,但其不一致於刑罰權對象之犯罪事實範圍同一性不生影響,無礙於判決之確定,唯賴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情形不同。從而業經起訴(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數個獨立犯罪事實,應併合處罰者,確定判決僅就部分之罪,於主文欄諭知被告所論處之罪刑,其餘未記載部分,國家對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與否及其具體內容,既未經確認,即純屬漏判而應補充判決之問題,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又法院對合併起訴之數罪案件,係受一次多數訴訟關係之拘束,如對裁判上可分之罪漏未審判,其漏判部分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自可補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96 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12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李益全與「田哥」所屬詐欺集團3人以上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田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陳儷云、潘佳宜、蕭馨憶、廖秋鴛、邱心怡、謝佳璇、張文虎詐騙,致如起訴書附表一等人於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復由「田哥」駕駛施雅玲所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李益全,於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後,再將贓款交與「田哥」。因認被告李益全就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李益全此部分亦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以前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證據為主要論據。經查: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所示之款項,雖均係由被告李益全提領,然均非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33、35、37頁),與本案犯罪無關,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訴訟法上即屬數個刑罰權而屬可分,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對合併起訴之數罪案件,係受一次多數訴訟關係之拘束,如對裁判上可分之罪漏未審判,因漏判部分之訴訟關係,並未消滅,自可補判,爰就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部分,均為被告李益全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葉美菁移送併辦,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附表二 ┌──┬────┬──────┬───────┬──────┐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 │提款帳戶 │提領金額(新│ │ │ │ │ │臺幣) │ ├──┼────┼──────┼───────┼──────┤ │1 │108年1月│嘉義縣水上鄉│中華郵政 │13,000元 │ │ │10日17時│中興路356號 │00000000000000│ │ │ │6分 │水上郵局 │號帳戶 │ │ ├──┼────┼──────┼───────┼──────┤ │2 │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同上 │5,000元 │ │ │10日19時│麻太路32之1 │ │ │ │ │0分 │號太保市農會│ │ │ │ │ │嘉太分部 │ │ │ ├──┼────┼──────┼───────┼──────┤ │3 │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中華郵政 │17,000元 │ │ │11日20時│中山路一段24│00000000000000│ │ │ │13分 │5號太保市農 │號帳戶 │ │ │ │ │會南新分部 │ │ │ ├──┼────┼──────┼───────┼──────┤ │4 │108年1月│同上 │同上 │20,000元 │ │ │12日14時│ │ │ │ │ │48分 │ │ │ │ ├──┼────┼──────┼───────┼──────┤ │5 │108年1月│同上 │同上 │2,000元 │ │ │12日14時│ │ │ │ │ │49分 │ │ │ │ ├──┼────┼──────┼───────┼──────┤ │6 │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同上 │20,000元 │ │ │13日19時│北港路二段16│ │ │ │ │44分 │6之17號京城 │ │ │ │ │ │商銀太保分行│ │ │ ├──┼────┼──────┼───────┼──────┤ │7 │108年1月│同上 │同上 │14,000元 │ │ │13日19時│ │ │ │ │ │45分 │ │ │ │ ├──┼────┼──────┼───────┼──────┤ │8 │108年1月│嘉義縣太保市│台灣銀行 │20,000元 │ │ │10日0時 │太保里58號太│000000000000 │ │ │ │27分 │保市農會 │號帳戶 │ │ ├──┼────┼──────┼───────┼──────┤ │ │ │ │合計 │9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