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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而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8年4月17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由上訴人即被告陳志維親收乙節,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8年4月27日屆滿。被告於108年4月25日向戒治所長官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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