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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5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心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字第3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心宥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心宥因3 次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3 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嘉簡字第107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25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考,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拘役40日之範圍,是本院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4日       │109年03月18日       │109年03月1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9年度調偵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2號           │第5156、5264號      │第5156、5264號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9年度嘉簡字第602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071 │109年度嘉簡字第1071 │
│事實審│        │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25日    │   109年08月20日    │   109年08月20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9年度嘉簡字第602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071 │109年度嘉簡字第1071 │
│      │        │                    │         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9年06月22日    │   109年09月23日    │   109年09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嘉義地檢109 年度執字│①嘉義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3498號            │
│備            註│第2718號            │②編號2 至3 之罪刑,前經本院109 年度嘉簡字│
│                │                    │  第107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2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5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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