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佑如
- 選任辯護人
- 王正明律師
張銘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與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案件間,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除所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名部分外,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佑如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除所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名部分外,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將原裁定除所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名部分外,均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