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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吳育霖張佐榕方宣恩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佑如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張銘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與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案件間,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除所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名部分外,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佑如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除所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名部分外,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將原裁定除所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名部分外,均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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