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俊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俊逸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7年度訴字第497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73號、107年度交訴字第76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95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3月、3月、7月、6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3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