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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俊逸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7年度訴字第497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73號、107年度交訴字第76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95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3月、3月、7月、6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嗣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35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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