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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9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佳真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48號、109年度偵字第633號、109年度偵字第6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吳佳真犯附表所示之罪,處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佳真自民國106年1月起,自任會首,發起民間互助會,採內標方式標會(即已得標之死會每期繳納金額為定標金額,未曾得標之活會每期繳納定標金額減去標金,換言之,得標者可以拿到之金額為死會者繳納之定標金額加活會者所繳納之上開金額),會期分別為(1)會期自106年1月15日至108年4月15日止,每會會款均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連同會首共28會(下稱甲會,會員如附表編號1至21會員之真實姓名及參與互助會編號、名稱欄所示);(2)會期自107年6月25日至109年3月25日止,每會會款均為1萬元,連同會首共22會(下稱乙會,會員如附表編號22至25會員之真實姓名及參與互助會編號、名稱欄所示);會期自107年8月10日至109年11月10日止,每會會款均為1萬元,連同會首共28會(下稱丙會,會員如附表編號26至27會員之真實姓名及參與互助會編號、名稱欄所示)。

二、吳佳真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冒標日期、地點、會別、競標利息、以有標單之方式,冒用或虛列附表所示遭冒用名義人名義或虛列假名冒名投標,且於該次得標後,向附表詐騙對象/活會數欄所示之人(除吳佳真本人外)訛稱該被冒標或虛列之會員得標,致使附表詐騙對象/活會數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所示每期會款予吳佳真,而獲得附表詐取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三、案經盧秀卿、蔡阿滿、林秋香、許淑媛、許淑媚、張郁婉、管素霞、蔡麗英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之罪,均非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23頁、第168頁至第169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暨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核交字卷第93頁至第95頁,本院卷第118頁至第123頁、第16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秋香、許淑媚、許淑媛、張郁婉、管素霞及蔡麗英於警詢及偵訊(見警卷第18頁至第54頁,交查字第1013號卷第17頁至第22頁、第119頁至第122頁)、證人即告訴人盧秀卿於偵訊(見交查字第1013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第119頁至第122頁)、證人即告訴人蔡阿滿於偵訊(見交查字第2172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核交字第1286號卷第117頁至第120頁)及證人即其他會員黃添財、洪碧絨及蕭麗琴於偵查中之證詞(見交查字第1013號卷第43頁至第49頁),此外復有被告吳佳真檢附之甲會、乙會及丙會互助會資料及遭冒標金額計算式表(見核交字第1286號卷第97頁至第102頁,交查字第1013號卷第123頁至第126頁)可憑,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合會死會會員既已得標,即有依約定,按期繳付會款之義務,因此其不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與會首之問題,即非冒標之被害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二詐欺取財之被害人,應係如附表詐騙對象/活會數欄所示之人。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簽名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各次冒標之行為,同時對附表詐騙對象/活會數欄所示之人詐欺取財,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三)爰依被告陳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告訴人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6頁、第47頁、第69頁至第71頁、第120頁)審酌:被告因其他合會遭倒會,而以冒標合會養會之動機、目的,以冒用附表遭冒用名義人或虛列假名所示之人名義投標手段,因此詐得合會金每次8,800元至9萬9,000元不等,造成附表詐騙對象/活會數欄所示之人之損失,然兼衡被告國中畢業、已婚有二名子女、現與老公及一名子女同住、現於保險公司上班、家境普通之生活狀況、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無前科之素行,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僅給付一部分金額並未依約償還及告訴人等人要求從重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審酌被告所詐欺總期間長達2年,所獲得犯罪所得200餘萬元,認被告請求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實屬偏低等情,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附表各編號所示詐取金額欄所示為被告各次之詐欺所得,惟被告已有償還告訴人等部分金額(詳附表可扣抵犯罪所得受償金額),償還部分並由甲會詐騙的最後一期開始償還,再來是乙會最後一期及丙會最後一期等情,業據被告、告訴人蔡麗英、林秋香、盧秀卿、許淑媚、許淑媛於本院陳稱甚詳(見本院卷第119頁至第123頁),此外復有被告帳簿之紀錄筆記紙可佐(見本院卷第131頁至第134頁),是扣除後之剩餘款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明駿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遭冒用名│冒標日期      │會別│競標利息│詐取金額(新臺幣)                │詐騙對象/活會數 │會員之真實姓名及│          罪刑欄          │
│    │義人或  │              │    │        │【提告活會會數*每期會款】       │(可扣抵犯罪所得 │參與互助會編號  │                          │
│    │虛列假名├───────┼──┼────┼────────────────┤之受償金額)(新臺│、名稱          │                          │
│    │        │地點          │期別│有無標單│應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          │幣)             │                │                          │
│    │        │              │    │        │【詐取金額-可扣抵之受償金額】   │                │                │                          │
├──┼────┼───────┼──┼────┼────────────────┼────────┼────────┼─────────────┤
│1   │編號3   │106年2月15日  │甲會│1,000元 │9萬9,000元                      │林秋香/2會      │1.吳佳真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耀明    │              │    │        │(11*9,000元=99,000元)           │許淑媛/2會      │(01吳佳真、03耀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盧秀卿/2會      │明、09阿明、1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2期 │有標單  │9萬9,000元                      │許淑媚/2會      │12金花、18秀賢、│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
│    │        │              │    │        │                                │張郁婉/2會      │27王姐)         │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蔡阿滿/1會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2.林秋香        │徵其價額。                │
├──┼────┼───────┼──┼────┼────────────────┼────────┤(02、04阿香)    ├─────────────┤
│2   │編號9   │106年3月15日  │甲會│1,000元 │9萬9,0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阿明    │              │    │        │(11*9,000元=99,000元)           │許淑媛/2會      │3.黃添財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盧秀卿/2會      │(05、07阿財)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3期 │有標單  │9萬9,00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
│    │        │              │    │        │                                │張郁婉/2會      │4.張郁婉        │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蔡阿滿/1會      │(06、08淑婉)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5.許淑媚        ├─────────────┤
│3   │編號18  │106年4月15日  │甲會│1,000元 │9萬9,000元                      │林秋香/2會      │(11、13林中文)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秀賢    │              │    │        │(11*9,000元=99,0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盧秀卿/2會      │6.蕭麗琴之妹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4期 │有標單  │9萬9,000元                      │許淑媚/2會      │(14、16麗滿)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
│    │        │              │    │        │                                │張郁婉/2會      │                │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蔡阿滿/1會      │7.洪碧絨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15、17碧絨、19 │徵其價額。                │
├──┼────┼───────┼──┼────┼────────────────┼────────┤麗卿)           ├─────────────┤
│4   │不明    │106年5月15日  │甲會│1,200元 │9萬6,8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8,800元=96,800元)           │許淑媛/2會      │8.蔡阿滿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盧秀卿/2會      │(20阿滿)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5期 │有標單  │9萬6,8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員名義) │              │    │        │                                │張郁婉/2會      │9.盧秀卿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
│    │        │              │    │        │                                │蔡阿滿/1會      │(21阿寶、23秀卿)│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10.許淑媛       │,追徵其價額。            │
├──┼────┼───────┼──┼────┼────────────────┼────────┤(22、24朱亭翰)  ├─────────────┤
│5   │不明    │106年6月15日  │甲會│950元   │9萬9,55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9,050元=99,550元)           │許淑媛/2會      │11.不詳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盧秀卿/2會      │(25許淑卿)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6期 │有標單  │9萬9,55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
│    │員名義) │              │    │        │                                │張郁婉/2會      │12.蕭麗琴       │玖仟伍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蔡阿滿/1會      │(26麗琴)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13.蕭麗琴之女   ├─────────────┤
│6   │不明    │106年7月15日  │甲會│1,000元 │9萬9,000元                      │林秋香/2會      │(28小君)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9,000元=99,0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盧秀卿/2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7期 │有標單  │9萬9,00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
│    │員名義) │              │    │        │                                │張郁婉/2會      │                │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蔡阿滿/1會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                │徵其價額。                │
├──┼────┼───────┼──┼────┼────────────────┼────────┤                ├─────────────┤
│7   │編號10  │106年8月15日  │甲會│1,200元 │9萬6,8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金花    │              │    │        │(11*8,800元=96,8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盧秀卿/2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8期 │有標單  │9萬6,80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
│    │        │              │    │        │                                │張郁婉/2會      │                │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蔡阿滿/1會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8   │不明    │106年9月15日  │甲會│1,200元 │9萬6,8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8,800元=96,8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盧秀卿/2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9期 │有標單  │9萬6,80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
│    │員名義) │              │    │        │                                │張郁婉/2會      │                │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蔡阿滿/1會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9   │不明    │106年10月15日 │甲會│1,300元 │9萬5,7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8,700元=95,7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盧秀卿/2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10期│有標單  │9萬5,70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
│    │員名義) │              │    │        │                                │張郁婉/2會      │                │伍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蔡阿滿/1會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0  │不明    │106年12月15日 │甲會│1,400元 │9萬4,6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8,600元=94,6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盧秀卿/2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12期│有標單  │9萬50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
│    │員名義) │              │    │        │(94,600元-4,100元=90,500元)     │張郁婉/2會      │                │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蔡阿滿/1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4,100元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餘0元)        │                │                          │
├──┼────┼───────┼──┼────┼────────────────┼────────┤                ├─────────────┤
│11  │編號12  │107年1月15日  │甲會│1,500元 │9萬3,5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金花    │              │    │        │(11*8,500元=93,5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盧秀卿/2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13期│有標單  │8萬10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
│    │        │              │    │        │(93,500元-13,400元=80,100元)    │張郁婉/2會      │                │零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4,9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餘0元)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蔡阿滿/1會      │                │                          │
│    │        │              │    │        │                                │ (8,500元       │                │                          │
│    │        │              │    │        │                                │  ;餘4,100元)  │                │                          │
├──┼────┼───────┼──┼────┼────────────────┼────────┤                ├─────────────┤
│12  │不明    │107年2月15日  │甲會│1,200元 │9萬6,8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8,800元=96,8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盧秀卿/2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14期│有標單  │7萬40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
│    │員名義) │              │    │        │(96,800元-26,400元=70,400元)    │張郁婉/2會      │                │零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17,6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餘4,900元)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蔡阿滿/1會      │                │                          │
│    │        │              │    │        │                                │ (8,800元       │                │                          │
│    │        │              │    │        │                                │ ;餘12,600元) │                │                          │
├──┼────┼───────┼──┼────┼────────────────┼────────┤                ├─────────────┤
│13  │不明    │107年3月15日  │甲會│1,200元 │9萬6,8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8,800元=96,8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冒用其他├───────┼──┼────┼────────────────┤盧秀卿/2會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15期│有標單  │7萬40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
│    │員名義) │              │    │        │(96,800元-26,400元=70,400元)    │張郁婉/2會      │                │零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17,6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餘22,500元)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蔡阿滿/1會      │                │                          │
│    │        │              │    │        │                                │ (8,800元       │                │                          │
│    │        │              │    │        │                                │ ;餘21,400元) │                │                          │
├──┼────┼───────┼──┼────┼────────────────┼────────┤                ├─────────────┤
│14  │編號27  │107年4月15日  │甲會│1,200元 │9萬6,8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王姐    │              │    │        │(11*8,800元=96,8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盧秀卿/2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16期│有標單  │7萬40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
│    │        │              │    │        │(96,800元-26,400元=70,400元)    │張郁婉/2會      │                │零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17,600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餘40,100元)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蔡阿滿/1會      │                │                          │
│    │        │              │    │        │                                │ (8,800元       │                │                          │
│    │        │              │    │        │                                │ ;餘30,200元)  │                │                          │
├──┼────┼───────┼──┼────┼────────────────┼────────┼────────┼─────────────┤
│15  │不明    │107年5月15日  │甲會│1,300元 │9萬5,7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8,700元=95,7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盧秀卿/2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17期│有標單  │6萬9,600元                      │許淑媚/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
│    │員名義) │              │    │        │(95,700元-26,100元=69,600元)    │張郁婉/2會      │                │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17,400元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餘57,700元)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蔡阿滿/1會      │                │                          │
│    │        │              │    │        │                                │ (8,700元       │                │                          │
│    │        │              │    │        │                                │ ;餘39,000元)  │                │                          │
├──┼────┼───────┼──┼────┼────────────────┼────────┤                ├─────────────┤
│16  │不明    │107年6月15日  │甲會│1,300元 │9萬5,7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8,700元=95,7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盧秀卿/2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18期│有標單  │4萬800元                        │ (13,40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
│    │員名義) │              │    │        │(11*8,700元-54,900元=40,800元)  │ ;餘0元)       │                │零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許淑媚/2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15,400元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餘0元)       │                │                          │
│    │        │              │    │        │                                │張郁婉/2會      │                │                          │
│    │        │              │    │        │                                │ (17,400元      │                │                          │
│    │        │              │    │        │                                │ ;餘75,100元)  │                │                          │
│    │        │              │    │        │                                │蔡阿滿/1會      │                │                          │
│    │        │              │    │        │                                │ (8,700元       │                │                          │
│    │        │              │    │        │                                │ ;餘47,700元)  │                │                          │
├──┼────┼───────┼──┼────┼────────────────┼────────┤                ├─────────────┤
│17  │不明    │107年7月15日  │甲會│1,300元 │9萬5,7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8,700元=95,7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 (15,700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19期│有標單  │1萬9,100元                      │;餘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員名義) │              │    │        │(95,700元-76,600元=19,100元)    │盧秀卿/2會      │                │玖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17,400元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餘13,400元)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許淑媚/2會      │                │                          │
│    │        │              │    │        │                                │ (17,400元      │                │                          │
│    │        │              │    │        │                                │ ;餘15,400元)  │                │                          │
│    │        │              │    │        │                                │張郁婉/2會      │                │                          │
│    │        │              │    │        │                                │ (17,400元      │                │                          │
│    │        │              │    │        │                                │ ;餘92,500元)  │                │                          │
│    │        │              │    │        │                                │蔡阿滿/1會      │                │                          │
│    │        │              │    │        │                                │ (8,700元       │                │                          │
│    │        │              │    │        │                                │ ;餘56,400元)  │                │                          │
├──┼────┼───────┼──┼────┼────────────────┼────────┤                ├─────────────┤
│18  │不明    │107年8月15日  │甲會│1,400元 │9萬4,600元                      │林秋香/2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1*8,600元=94,600元)           │(5,200元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餘0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20期│有標單  │1萬2,000元                      │許淑媛/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
│    │員名義) │              │    │        │(94,600元-82,600元=12,000元)    │ (17,200元      │                │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 ;餘15,700元)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盧秀卿/2會      │                │徵其價額。                │
│    │        │              │    │        │                                │ (17,200元      │                │                          │
│    │        │              │    │        │                                │ ;餘30,800元)  │                │                          │
│    │        │              │    │        │                                │許淑媚/2會      │                │                          │
│    │        │              │    │        │                                │ (17,200元      │                │                          │
│    │        │              │    │        │                                │ ;餘32,800元)  │                │                          │
│    │        │              │    │        │                                │張郁婉/2會      │                │                          │
│    │        │              │    │        │                                │ (17,200元      │                │                          │
│    │        │              │    │        │                                │ ;餘109,900元) │                │                          │
│    │        │              │    │        │                                │蔡阿滿/1會      │                │                          │
│    │        │              │    │        │                                │ (8,600元       │                │                          │
│    │        │              │    │        │                                │ ;餘65,100元)  │                │                          │
├──┼────┼───────┼──┼────┼────────────────┼────────┤                ├─────────────┤
│19  │不明    │107年11月15日 │甲會│1,300元 │8,700元                         │蔡阿滿/1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8,700元=8,700元)             │(8,700元        │                │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 ;餘73,700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23期│有標單  │0元                             │                │                │                          │
│    │員名義) │              │    │        │(8,700元-8,700元)=0元           │                │                │                          │
├──┼────┼───────┼──┼────┼────────────────┼────────┤                ├─────────────┤
│20  │不明    │107年12月15日 │甲會│1,200元 │8,800元                         │蔡阿滿/1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8,800元=8,800元)             │(8,800元        │                │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 ;餘82,400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24期│有標單  │0元                             │                │                │                          │
│    │員名義) │              │    │        │(8,800元-8,800元)=0元           │                │                │                          │
├──┼────┼───────┼──┼────┼────────────────┼────────┤                ├─────────────┤
│21  │不明    │108年1月15日  │甲會│1,200元 │8,800元                         │蔡阿滿/1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吳佳真 │              │    │        │(1*8,800元=8,800元)             │(8,800元        │                │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冒用其他├───────┼──┼────┼────────────────┤ ;餘91,200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非提告會│吳佳真住處    │25期│有標單  │0元                             │                │                │                          │
│    │員名義) │              │    │        │(8,800元-8,800元)=0元           │                │                │                          │
├──┼────┼───────┼──┼────┼────────────────┼────────┼────────┼─────────────┤
│22  │編號2   │107年7月25日  │乙會│1,500元 │5萬9,500元                      │許淑媚/1會      │1.吳佳真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阿明    │              │    │        │(7*8,500元=59,500元)            │許淑媛/2會      │(01吳佳真、02阿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張郁婉/2會      │明、04戴太太、05│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2期 │有標單  │5萬9,500元                      │管素霞/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
│    │        │              │    │        │                                │                │2.不詳          │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03阿節妹)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3.不詳          ├─────────────┤
│23  │編號4   │107年8月25日  │乙會│1,700元 │5萬8,100元                      │許淑媚/1會      │(06、07阿好)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戴太太  │              │    │        │(7*8,300元=58,100元)            │許淑媛/2會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張郁婉/2會      │4.許淑媚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3期 │有標單  │5萬8,100元                      │管素霞/2會      │(08中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
│    │        │              │    │        │                                │                │                │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5.不詳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09林韋成)      │,追徵其價額。            │
├──┼────┼───────┼──┼────┼────────────────┼────────┤                ├─────────────┤
│24  │編號22  │107年9月25日  │乙會│1,400元 │6萬200元                        │許淑媚/1會      │6.許淑媛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阿燕    │              │    │        │(7*8,600元=60,200元)            │許淑媛/2會      │(10秀蘭、11亭翰)│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張郁婉/2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4期 │有標單  │6萬200元                        │管素霞/2會      │7.江秀賢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
│    │        │              │    │        │                                │                │(12秀賢)        │零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8.不詳          │追徵其價額。              │
├──┼────┼───────┼──┼────┼────────────────┼────────┤(13美雲)        ├─────────────┤
│25  │編號5   │107年10月25日 │乙會│1,900元 │5萬6,700元                      │許淑媚/1會      │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淑娟    │              │    │        │(7*8,100元=56,700元)            │許淑媛/2會      │9.不詳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張郁婉/2會      │(14國通)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5期 │有標單  │5萬2,900元                      │管素霞/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
│    │        │              │    │        │ (56,700元-3,800元=52,900元)    │ (3,800元       │10.張郁婉       │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餘0元)      │(15、16淑婉)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11.不詳         │                          │
│    │        │              │    │        │                                │                │(17彩霞)        │                          │
│    │        │              │    │        │                                │                │                │                          │
│    │        │              │    │        │                                │                │12.蕭麗琴       │                          │
│    │        │              │    │        │                                │                │(18麗琴)        │                          │
│    │        │              │    │        │                                │                │                │                          │
│    │        │              │    │        │                                │                │13.不詳         │                          │
│    │        │              │    │        │                                │                │(19阿滿)        │                          │
│    │        │              │    │        │                                │                │                │                          │
│    │        │              │    │        │                                │                │14.管素霞       │                          │
│    │        │              │    │        │                                │                │(20、21管素霞)  │                          │
├──┼────┼───────┼──┼────┼────────────────┼────────┼────────┼─────────────┤
│26  │編號4   │107年9月10日  │丙會│1,500元 │5萬9,500元                      │蔡麗英/3會      │1.吳佳真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阿明    │              │    │        │(7*8,500元=59,500元)            │(25,500元       │(01吳佳真、04阿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餘25,700元)   │明、24阿淑)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2期 │有標單  │8,300元                         │林秋香/2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
│    │        │              │    │        │(59,500元-25,500元-25,700元     │盧秀卿/2會      │2.蔡麗英        │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8,300元)                       │                │(02麗英、20、21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阿葉)           │徵其價額。                │
├──┼────┼───────┼──┼────┼────────────────┼────────┤                ├─────────────┤
│27  │編號24  │107年10月10日 │丙會│1,400元 │6萬200元                        │蔡麗英/3會      │3.不詳          │吳佳真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阿淑    │              │    │        │(7*8,600元=60,200元)            │(25,800元       │(03月娥)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吳佳真)├───────┼──┼────┼────────────────┤;餘51,200元)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吳佳真住處    │3期 │有標單  │3萬4,400元                      │林秋香/2會      │4.不詳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
│    │        │              │    │        │(60,200元-25,800元=34,400元)    │盧秀卿/2會      │(05、22黃小姐)  │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5.不詳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06、07碧絨)    │                          │
│    │        │              │    │        │                                │                │                │                          │
│    │        │              │    │        │                                │                │6.不詳          │                          │
│    │        │              │    │        │                                │                │(08麗卿)        │                          │
│    │        │              │    │        │                                │                │                │                          │
│    │        │              │    │        │                                │                │7.盧秀卿        │                          │
│    │        │              │    │        │                                │                │(09秀卿、10阿寶)│                          │
│    │        │              │    │        │                                │                │                │                          │
│    │        │              │    │        │                                │                │8.不詳          │                          │
│    │        │              │    │        │                                │                │(11、12阿美)    │                          │
│    │        │              │    │        │                                │                │                │                          │
│    │        │              │    │        │                                │                │9.林秋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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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6美雲)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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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7國通)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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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8修節)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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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9阿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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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3阿燕)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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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5許太太)      │                          │
│    │        │              │    │        │                                │                │                │                          │
│    │        │              │    │        │                                │                │17.不詳         │                          │
│    │        │              │    │        │                                │                │(26秋貴)        │                          │
│    │        │              │    │        │                                │                │                │                          │
│    │        │              │    │        │                                │                │18.不詳         │                          │
│    │        │              │    │        │                                │                │(27黃先生)      │                          │
│    │        │              │    │        │                                │                │                │                          │
│    │        │              │    │        │                                │                │19.不詳         │                          │
│    │        │              │    │        │                                │                │(28淑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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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告訴人盧秀卿已受償總額為4萬8,000元。                                                                                                            │
│告訴人蔡阿滿已受償總額為10萬元。                                                                                                                │
│告訴人林秋香已受償總額為5,200元。                                                                                                               │
│告訴人許淑媛已受償總額為3萬2,900元。                                                                                                            │
│告訴人許淑媚已受償總額為5萬元。                                                                                                                 │
│告訴人張郁婉已受償總額為12萬7,100元。                                                                                                           │
│告訴人管素霞已受償總額為3,800元。                                                                                                               │
│告訴人蔡麗英已受償總額為7萬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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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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