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㞲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㞲諴 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 被 告 李名珠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許雅婷 選任辯護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魏滄哲 選任辯護人 陳鴻儀律師 被 告 張家恩 選任辯護人 林意紋律師 被 告 王傅申 選任辯護人 李殷財律師 被 告 呂禹暘 蘇建豪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林宥蓁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歐峻銘 選任辯護人 王芊智律師 被 告 葉佳敏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被 告 陳柏谷 選任辯護人 陳柏乾律師 被 告 陳靖崴(原名陳昱璇) 選任辯護人 盧之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與本院109年 度金重訴字第3號案件間,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 而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605號、第3243號、第4223號、第4225號、第5369號、第5569號、第5570號、第5696號、第5735號、第5778號、第6119號、第6867號、109年度偵緝字第250號、第2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㞲諴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沒收(已繳回)。 李名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已繳回)。 許雅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元沒收(已繳回)。 魏滄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沒收(已繳回)。 張家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已繳回)。 王傅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已繳回)。 呂禹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沒收(已繳回)。 蘇建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沒收(已繳回)。 林宥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已繳回)。 歐峻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沒收(已繳回)。 葉佳敏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沒收(已繳回)。 陳柏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參佰捌拾玖元沒收(已繳回)。 陳靖崴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沒收(已繳回)。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一)賴朝興(綽號「賴董」、「興哥」,另案審結)係順泰成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6月5日設立登記,址設嘉 義市○區○○路000號5樓之1,下稱「順泰成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蔣振銘(綽號「蔣哥」,另行審結)、蕭世耀(另案審結)為順泰成公司之董事,張恆耀(綽號「耀哥」、「張大哥」,另行審結)為順泰成公司之監察人;陳靖崴(綽號「村龍」)為集英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巷0號11樓之1、2,下稱「集英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李名珠為科奇網路行銷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7樓E室,下稱「科奇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王傅申(綽號「申哥」)、呂孟訓(綽號「小高」、「腳哥」,另行審結)為科奇公司主要投資者與實際負責人;許雅婷(綽號Sami、兮兮妮)為大平臺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號2樓,登記負責人為潘芓睿 )之會計,魏滄哲為龍也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3樓,下稱「龍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吳旻松(綽號「松哥」,另行審結)則為龍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呂禹暘為宸申廣告企業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2樓,下稱「宸申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陳 柏谷則為宸申公司實際負責人,並為塞席爾商資勝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西區中興路127號7樓之1、7樓之2,下稱「 資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蘇建豪、歐峻銘均為宸申公司之員工;郭靜純(另案審結)為「點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順泰成公司同址,下稱「點子公司」)之人事行政主管,並由黃佳瑩(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胖胖」,綽號「潔米」、「潔咪」、「Jamie」,另行審結)負責 點子公司之財務事項;林宥蓁為逸蓁廣告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8樓,下稱「逸蓁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曾先後任職於點子公司及宸申公司;葉佳敏則為星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巷0號12樓 之1、2,下稱「星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二)賴朝興、蕭世耀、蔣振銘、張恆耀、陳相宇(原名陳又綸,綽號「倫哥」,另行審結)、張家恩(綽號「恩哥」)、周㞲諴(原名周建國)、陳靖崴、呂孟訓、李名珠、許雅婷、魏滄哲、吳旻松、黃佳瑩、王傅申、呂禹暘、蘇建豪、歐峻銘、林宥蓁、葉佳敏、陳柏谷等人均明知網際網路係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公共空間,仍意圖營利,共同基於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蕭世耀、陳相宇、賴朝興於102年間,透過黃錦華(大陸地區廈門人士 ,綽號「花花」、「華哥」)之介紹,投資捷豹集團(JIEBAO GROUP),該集團係以經營網路博弈平臺為獲利方式,在臺灣之營運情形分述如下: ㈠自102年4月起,蕭世耀提供其與賴朝興不知情之配偶黃韻怡(綽號「貓姐」)於102年2月26日共同購買之嘉義市○區○○ 路000號5樓之1、2,作為捷豹集團在臺灣之總管理處(下稱「管理處」),由蕭世耀指示張恆耀擔任捷豹集團之臺灣執行長,進行捷豹集團旗下各平臺廳室博弈網站平臺美工、客服、金流系統及程式設計業務之運籌帷幄,蕭世耀、蔣振銘、賴朝興分別持有管理處股份,再由管理處轉投資捷豹集團,捷豹集團股東持股比例為:賴朝興20%、陳相宇15%、蕭世耀10%、管理處5%、張恆耀5%,以及黃錦華在內之大陸地區 股東(即華哥、東哥、竹哥、楊哥)共45%,其後於增資後 ,蔣振銘則以25萬股金持有管理處0.25%股份;張恆耀並以 捷豹集團臺灣執行長之身分,為下列行為: ⒈自102年4月起,由張家恩擔任管理處處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有特別載明幣別者除外)2萬8,400、3萬元之薪資, 僱用郭靜純、吳科進(另案審結)為管理處員工,並由黃佳瑩對內擔任管理處總務及會計,負責管理捷豹集團在臺灣營運之財產物品、收支事項,製作含購買大陸銀行人頭帳戶(含U盾、銀聯卡)作為資金轉帳使用等收支報表;張家恩則 以管理處處長之身分,負責規劃、聯繫在上開管理處舉行之線路與設備會議、捷豹系統會議等行政事宜;另自103年1月起,由蕭世耀、賴朝興各出資250萬、持股25%,而陳相宇、 張恆耀則出資62萬5,000、43萬7,500元(持股6.25%、4.38% )之比例投資「任你博」線上博弈網站,由蕭世耀指示周㞲諴在嘉義市中興路辦公地點,負責「任你博」線上客服及美工業務,管理處並於102年底設置「九號會館」,投資「九 號彩票網」,並由葉佳敏所經營之星辰公司負責九號彩票、歐億、鹿鼎、夢之城等捷豹旗下博弈廳室大陸銀行帳號密碼金流之操作,郭耕秝(原名郭文儒)、陳威樺(均另案審結)負責九號會館之投資營運,並以前揭管理處作為管理「任你博」在臺灣經營客服及美工之據點,張恆耀同時身兼「任你博」在管理處之主管,於捷豹集團臺灣營運尚在草創階段,由周㞲諴、張恆耀以每月薪資6萬3,000元從事任你博平臺之業務營運,並協助處理蕭世耀、陳相宇等各股東、管理處關於「任你博」營運分紅派發、九號彩票股金分配、調度等事宜。 ⒉於103年10月1日,在上開管理處地點正式設立「點子網路廣告行銷企業社」(下稱「點子企業社」,後於106年10月30 日改於管理處設立登記「點子公司」),實際由張家恩負責各項業務推展,進行捷豹集團旗下各廳室客服、程式設計與美工等業務,並作為捷豹集團在臺灣與其他公司業務往來之聯繫公司、與承租彩票系統平臺接洽之窗口,郭靜純為點子企業社之人事行政主管,負責面試新進員工、交派工作及聯繫業務(如:第三方支付、工程進度項目)等,黃佳瑩則為點子企業社、點子公司之會計,並於108年1月4日設立鼎富 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6樓,下稱「 鼎富公司」),以鼎富公司名義購置電腦硬體設備供點子 公司使用。 ㈡陳靖崴為集英公司之負責人,集英公司本以文宣、海報及廣告之設計為業務,亦曾承接吳毅信(另案審結)所委託VR Gaming廣告設計,自107年初起,吳毅信向陳靖崴表示其在菲律賓經營之VR Gaming人事成本較高,欲將VR Gaming之中文客服業務 委由集英公司承接,陳靖崴應允後,乃由不知情 之集英公司員工賴科伏、夘雨青、王美維、江素碧、周畯豪、林賢明、邱宥馨、柳佳雯、胡欽智、孫韶儀、陳如君、陳韋 勲、陳順緯、曾念莛、游嘉玲、黃思綺、賴姵如、謝哲賢等人 (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透過通訊軟體SKYPE處理廠商 提出之問題, 再轉介給菲律賓之技術窗口,以此方式提供VR Gaming博弈平臺之客服系統,並從中獲利。 ㈢陳柏谷於105年7月25日設立登記宸申公司,作為捷豹博弈平臺旗下雲豹視訊之經營據點,僱用呂禹暘、歐峻銘、蘇建豪為員工,進行龍虎、骰寶等機臺、機器手臂維護、影片製作與合成等工作,並僱用林宥蓁為美工人員,宸申公司以真人視訊遊戲作為產品特色,另在宸申公司同址7樓即嘉義市○○ 路000號7樓之資勝公司亦為陳柏谷經營雲豹視訊廳室之據點;於106年6月12日,宸申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呂禹暘,惟陳柏谷仍為宸申公司實際負責人,由宸申公司負責製作捷豹彩、雲豹視訊等影片與真人視訊開獎影像,作為捷豹博弈平臺營運方式,並從中獲利。 ㈣呂孟訓、王傅申於106年5月出資設立之科奇公司,以李名珠為登記負責人,以經營捷豹集團旗下皇冠廳室為業;魏滄哲為龍也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吳旻松,龍也公司以經營捷豹集團旗下W彩票廳室為業;大平臺公司則係經營 捷豹集團旗下大無限廳室,陳雅婷為大平臺公司之會計,負責聯繫現金網廳室之會議時間及相關業務。 ㈤捷豹集團即以前揭管理處作為營運總部,對外以點子企業社 、點子公司名義營運,以點子公司、集英公司作為線上博弈平臺廳室之客服部門,以龍也公司、科奇公司、宸申公司 、大平臺公司所經營之W、皇冠、云鼎、大無限彩票作為捷 豹博弈平臺旗下廳室,並以星辰公司負責九號廳室等大陸銀行帳戶金流之管理業務,透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金流相關業務;而捷豹集團旗下之主要平臺廳室則包括:九號、W彩 、云鼎、皇冠、元創棋牌(YC)、捷順(JS)、大無限、J8、 VR Gaming等,以上開在臺灣設置技術、真人視訊、客服及 金流部門等營運方式,透過合作分成或抽成方式,經營 專業 彩票博弈系統平臺之出租、合營,從中獲取利潤。 (三)捷豹集團經營前揭線上博弈之人民幣獲利款項,由陳威樺透過吳承霖(另案審結)所經營之地下匯兌集團,以通訊軟體WhatsApp暱稱「阿化工」與吳承霖聯繫,於附表所示時間,交付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予點子公司會計黃佳瑩,金額達3,046萬4,445元,而吳旻松、呂孟訓亦透過渠等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與吳承霖聯繫,分別自106年12月至108年3月、107年2月至108年8月止,透過地下匯兌方式取得7,753萬8,500元及2億2,543萬9,830元之賭博犯罪所得。 二、本案追加起訴書部分犯罪事實欄之記載與所犯法條欄之記載有不一致之處,業經檢察官當庭聲明更正如本判決犯罪事實及協商罪名之記載。 三、證據: (一)被告李名珠、許雅婷、魏滄哲、張家恩、王傅申、呂禹暘、蘇建豪、林宥蓁、歐峻銘、葉佳敏、陳柏谷、陳靖崴等人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被告張恆耀、蔣振銘、陳相宇、呂孟訓、黃佳瑩、吳旻松等人、證人即另案被告吳毅信等人於偵訊中之供述。 (三)被告呂禹暘扣案手機資料、另案被告蕭世耀扣案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另案被告郭靜純扣案手機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訊息、另案被告郭靜純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與被告呂禹暘(暱稱「富禹洋」)對話訊息、另案被告郭靜純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與被告陳柏谷(暱稱「富柏谷」、「陳大砲」)對話訊息、另案被告郭靜純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與被告林宥蓁(暱稱「富宥蓁」)對話訊息、另案被告郭靜純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與暱稱「富柯老師」對話訊息、另案被告郭靜純手機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訊息、關於科奇公司之相關通訊軟體對話(另案被告郭靜純扣案手機)、另案被告郭靜純手機通訊軟體SKYPE對話訊息 、另案被告郭靜純扣案手機傳送之尾牙桌次表、尾牙預定單(109年1月5日兆品酒店訂席單)、點子公司扣案「106年11月28日臺北宴席」名單、另案被告郭靜純扣案手機2020各單位尾牙報名人數、點子公司扣案公司內部文件資料(扣押物編號15-24)、點子公司扣案公司內部文件資料 (扣押物編號15-27)、點子公司扣案電腦資料、點子公 司扣案電腦資料(2014年11月任你博營收報表資料、持股比例資料)、點子公司扣案電腦鑑識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109年4月7日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就扣案2017年捷豹尾牙光碟之勘驗筆錄、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 在技達公司執行搜索扣得之技達公司與點子公司、鼎富公司進行電腦硬體設備交易之統一發票資料、順泰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公司章程發起人名簿、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6月9日臺新作文字第10910014號函文檢附之被告王傅 申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職務報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12月23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0074894號函文檢附之 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科奇公司、星辰公司、鼎富公司、龍也公司、逸蓁公司、大平臺公司宸申公司、資勝公司之設立登記與變更登記資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人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本件被告有構成累犯之部分,檢察官表示均不主張累犯及加重) 被告周㞲諴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確 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36萬6,560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李名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20萬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許雅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9萬2千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魏滄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沒收(已繳回)。 被告張家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王傅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呂禹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犯罪所得新臺 幣53萬4,471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蘇建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9,288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林宥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歐峻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8,240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葉佳敏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犯罪所得新臺 幣72萬6,976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陳柏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 ,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32萬9,389元沒收(已繳回)。 被告陳靖崴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本案判決 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7,577元沒收(已繳回)。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上述所有犯罪所得,均經被告等人全數繳回,故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由被告等人繳回之金額執行沒收即可,毋庸再對被告等人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 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追加起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均不得上訴。但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 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吳承霖依陳威樺指示交付黃佳瑩之新臺幣款項 對象 時間 金額(新臺幣) 佳瑩(佳穎) 107年1月3日 2,690,322 107年4月19日 1,260,230 107年5月3日 512,625 107年5月19日 523,170 107年6月4日 2,169,766 107年7月4日 835,269 107年9月7日 481,188 107年10月3日 680,677 107年10月18日 1,827,157 107年11月17日 276,523 108年12月18日 1,531,876 108年1月3日 316,876 108年1月18日 486,000 108年2月20日 1,117,350 108年3月4日 224,886 108年3月18日 97,776 108年4月3日 1,212,726 108年4月19日 183,335 108年5月3日 1,308,841 108年5月19日 608,868 108年6月2日 924,554 108年6月19日 8,409,564 108年7月3日 730,442 108年7月18日 1,488,876 108年8月7日 565,548 總額 30,46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