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4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劉好銘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緝五字第653號、109年度執五字第3254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35條之1規定,撤銷原判決,改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聲明異議之事項,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尋求救濟,亦即對已確定之判決或裁定,並無聲明異議之可言,合先指明。另按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442號、第575號案件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分別於民國109年7月2日、109年6月19日確定,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9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已移送執行等節,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雖聲明異議陳稱就上開判決有所不服,然該等判決均已確定,受刑人對於已確定之判決並無聲明異議可言。此外,受刑人並無提出任何檢察官指揮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證,其任意指摘上開判決之執行違法或不當,自無實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