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金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金洲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洲因2次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於甚為接近的時間內,接連2次犯附表所示罪名、罪質均相同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2日 110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朴交簡字第56號 110年度朴交簡字第1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朴交簡字第56號 110年度朴交簡字第111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24日 110年4月28日 備 註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15號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3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