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侯順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順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侯順溢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