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81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康敏郎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健翔
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04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健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洪健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侵害三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就上開二罪,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並論以一幫助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具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本應審究。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洗錢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遞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之紀錄;自陳高職畢業;從事服務業、家境小康;已全額賠償三名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衡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三人達成調解,全額賠償其等損害,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堪見悔意,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認被告所受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輝興移送併案審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條文:
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8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