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啟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啟德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失火燒燬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蔡啟德自民國96年至99年間之某日起,向林麗娟承租位在嘉義市○區○○街00號6樓2之房屋(下稱系爭建物)自住,為系爭建物之管理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管理系爭房屋。其本應注意維護系爭建物之構造及設備安全,且就建物內之電器設備、電源線路配置安全,隨時或定期檢修、維護,並將長期不用或甚少使用之電器插頭拔離插座,以防止因電源線短路而引發火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蔡啟德竟疏未注意及此,自其入住系爭建物時起至系爭建物於109年8月9日發生火災時止,期間歷經系爭建物內部因颱風降雨而進水,導致客廳部分插座功能異常等情事,其均疏未積極檢修、維護系爭建物內之電源配線及電器設備,亦疏未將甚少使用之客廳內冷氣外部電源線插頭拔離插座以確保用電安全,以致於109年8月9日12時47分許,系爭建物無人在內之際,系爭建物客廳內之冷氣機(下稱系爭冷氣機)外部電源線短路後起火,引燃周邊之沙發、捲筒式軟墊、木板及大量布紙類等易燃物,火勢延燒燒燬系爭房屋內如附表一所示之處(未達房屋喪失效用之程度),致生公共危險。嗣經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獲報到場撲滅火勢,並進行火災現場勘查鑑識,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107年3月28日「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二、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未爭執,依上開原則,不予說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蔡啟德固坦承因系爭冷氣機外部電源線短路起火,火勢延燒燒燬系爭建物內如附表一所示之處等事實(見本院卷第184、186頁),惟否認有何公共危險犯行,辯稱:系爭冷氣由房東提供,應由房東負責維修,我使用電器很小心,使用過程中並無異狀,我不認為電器需要檢修,電線走火我無法預知,我當年度冷氣只有開一次,我沒有過失云云(見本院卷第35、63頁)。
二、惟查:
㈠就被告向告訴人林麗娟承租系爭建物一事,經被告於消防局調查時供稱:系爭建物我承租10幾年以上等語(見警卷第161頁),又於審理中供稱:在我女兒就讀幼稚園大班約6、7歲時,向林麗娟承租系爭建物,我女兒現在剛滿20歲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並經證人林麗娟於109年警詢及消防局詢問時證稱:從99年起租給被告至現在,約10餘年前被告就向我承租系爭建物等語(見警卷第8、159頁)。其等所述被告開始承租系爭建物之時點雖不一致,然就被告向林麗娟承租系爭建物自住,迄至本案火災發生時,被告已居住使用系爭建物長達十餘年乙節,仍核屬相符,堪可採信。是被告為系爭建物之管理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維護系爭建物之構造及設備安全,首堪認定。
㈡系爭建物於109年8月9日12時47分失火燃燒,經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德安分隊據報到場處理撲滅火勢,有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德安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49頁)。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於火災後,進行火災現場勘查鑑識,並就起火原因及系爭建物燃燒情形,出具鑑定意見如下(參警卷第81-349頁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鑑定書):
⒈起火原因研判之結論:本案火災起火戶為嘉義市○區○○街00號6樓2首先起燃,起火處為該戶客廳西南側牆面窗型冷氣機西北端外部銜接於西北端插座之電源線垂落處(靠鋁門東南端)附近首先起燃,起火原因以電氣(窗型冷氣機外部電源線短路)因素起燃之可能性較大(見警卷第101頁)。
⒉系爭建物燃燒後之狀況(見警卷第111-121頁):
①樓梯間:樓梯間屋頂樓板及内部空間牆面輕微煙燻,未受火勢直接波及(如照片44〜52)。
②置物間1:内部空間物品附著煙粒子輕微煙燻損,屋頂樓板及四周牆面附著煙粒子煙燻損情形以西南側木門頂部縫隙上方牆面屋頂較嚴重,木門呈關閉狀,燬損碳化情形以外(西南)部板面東南端較嚴重(如照片61〜66、109〜110)。
③置物間2:内部空間以西南側靠木門口附近紙布類雜物受燒碳化情形較嚴重,由木門開口附近向内部空間依序漸輕,呈現煙燻損痕跡,屋頂樓板及四周牆面附著大量煙粒子嚴重燻黑,燻黑情形以靠西南側木門開口附近中上部較嚴重,木門呈開啟狀,内面附著煙粒子燻黑,外側面上部呈西南低東北高斜面灼燒碳化痕跡,綜觀置物間2燬損情形以靠西南側木門開口附近布紙類雜物受燒碳化情形較嚴重,向東北側室内空間物品雜物依序漸輕之灼燒痕跡(如照片68〜76)。
④陽台3:陽台3西北側矮牆及内部擺放物品輕微煙燻,地面散落 大量臥室内部翻掉落雜物,屋頂樓板附著大量煙粒子燻黑以東南側靠鋁門上方較嚴重,東南側鋁門玻璃破裂掉落,鋁框灼燻黑情形以東南面(靠臥室)中上部較嚴重。綜觀陽台3灼燻黑燬損情形以東南側靠鋁門上方附近較嚴重(如照片77〜80)。
⑤臥室:西南側鋁窗玻璃受燒破裂,牆面中上部灼燻黑變色;西北側鋁門玻璃破裂掉落,中上部鋁框灼黑,鋁門窗簾嚴重燒燬;東北側牆面呈東南低、西北高斜面灼燒變色痕跡;東南側踏面呈東北低西南高斜面灼燒變色痕跡,東南側靠西南端浴廁間塑門中上部受燒灼變色軟化向西北(靠臥室)呈捲曲垂落狀,屋頂樓板灼燒變色及内部空間堆置大量雜物燒損碳化情形以東北側(靠東南端)木門附近較嚴重,木門燬損碳化情形以東北(靠走道)面較嚴重。綜觀臥室燬損情形以東北側(靠東南端)木門附近較嚴重,由東北側木門開口附近向内部空間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81〜92、111〜112)。
⑥浴廁間2:内部物品輕微煙燻,塑質天花板受熱烤大部分掉落,靠管道間塑膠管路部分燒熔破裂,嚴重漏水;東南側牆面中上部呈西南低東北高斜面燻黑痕跡,東北側牆面以上部燻黑較嚴重,西北牆面、西南側牆面及鋁窗玻璃燻黑情形均以靠塑門中上部熱灼軟化向西北呈捲曲垂落開口附近較嚴重。綜觀浴廁間2燬損情形以西北側(靠西南端)塑門中上部熱灼軟化呈捲曲垂落開口附近較嚴重,由西北側塑門開口附近向室内空間依序漸輕之熱煙損痕跡(如照片93〜98)。
⑦浴廁間1:塑質天花板面嚴重燬損碳化掉落,殘留木架嚴重熱煙損,屋頂樓板嚴重灼黑,靠管道間塑膠管嚴重燒熔破裂滲漏水;東北、東南及西南側牆面以中上部灼黑較嚴重,西北側牆面呈東北低西南高斜面灼燒變色痕跡,塑門外部塑框架嚴重燒失,塑門向東南倒向浴廁間1堆積雜物上,内部堆置大量雜物受燒碳化情形以東北側(靠西北端)塑門開口附近較嚴重,由東北側靠塑門開口附近向室内空間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99〜108)。
⑧走道:走道屋頂樓板灼燒變色情形以東南端靠客廳附近較嚴重;西北側靠牆鞋櫃及布類雜物呈東南低西北高斜面灼燒碳化痕跡;東北側牆面及靠牆堆置紙箱、整理箱、吊衣架衣雜物燬損化情形以靠東南端堆置紙箱、整理箱附近較嚴重,紙箱衣雜物嚴重受燒碳化向西南面倒落走道,吊衣架衣物嚴重受燒碳化以東南端西南面較劇;西南側牆面以東南端靠客廳沙發雜物附近較嚴重呈東南低、西北高之斜面灼燒變色痕跡。綜觀走道燬損情形以靠東南端客廳附近較嚴重,向西北依序漸輕之火流灼燒痕跡(如照片107〜116、149〜155)。
⑨陽台2:陽台2内部擺放物品輕微煙燻;屋頂樓板附著大量煙粒子燻黑以西北側靠鋁門上方較嚴重,西南側牆面鋁窗上緣玻璃局部破損,鋁窗破損處上方牆面附著煙粒子局部燻黑,西南側靠西北端鋁門向内靠於廚房西北側牆面,鋁紗門向外靠於陽台矮牆,鋁門上部玻璃破裂及鋁紗門灼損灼黑情形以西南端靠廚房西北側牆面之鋁門中上部附近較嚴重,由西南向東北陽台2之鋁紗門漸輕,西南側(靠東北端)鋁門附近牆面由鋁門中間處附近為低點,向上及東南與西北兩端為高點嚴重灼燻黑痕跡,鋁門東南端牆面瓦斯熱水器西北面微受燻烤變色。綜觀陽台2灼燻黑燬損情形以西南側(靠西北端)鋁門開口附近中上部附近較嚴重(如照片117〜124)。
⑩廚房:廚房東北側牆面及鋁窗及靠牆堆置鍋具電器架雜物灼黑反白變色情形以西北端鍋具電器架附近較嚴重,由西北向東南漸輕;東南側牆面以中上部灼黑變色較嚴重;西南側牆面流理台與壁掛廚燬損碳化情形以西北端靠木門開口附近較嚴重;屋頂樓板灼燒變色、塑質天花板燒熔脫落及木架燒斷碳化情形以西北端靠木門開口附近較嚴重;廚房内部堆置大量紙箱、回收雜物燬損碳化情形以西北端木門開口通道附近較嚴重,由西北向東南漸輕;木門呈開啟狀,東南面呈西南低東北高之斜面灼燒碳化痕跡,門框灼燒碳化情形以西南面(靠客廳)較嚴重。綜觀廚房整體燬損碳化情形以西南側(靠西北端)木門開口附近較嚴重(如照片123〜136、149〜150)。
⑪陽台1:陽台1西南側矮牆及西北側空間擺放水桶、花盆煙燻,屋頂樓板灼黑反白變色,磁磚剝落情形以東南側靠鋁門上方附近較嚴重;東南側空間擺放塑桶、花盆煙燻,靠鋁門東南端附近塑畚斗握把受熱軟化向西北垂落;東北側牆面靠東南端窗型冷氣機機體西北面呈東北低西南高斜面灼燻黑變色痕跡,冷氣機東南側牆面灼黑變色,冷氣機上方部分磁磚嚴重受燒部分剝落,東北側東南半葉鋁門玻璃受燒破裂掉落,鋁框以東南端東北面(靠客廳)上部燒熔較嚴重,鋁紗門紗網嚴重燒失,鋁框以東南端東北面(靠客廳)上部熔斷較嚴重(東南半葉鋁門及鋁紗門於救災時卸靠於陽台1西側矮牆),西北半葉鋁門玻璃受燒破裂掉落,鋁框以東南端東北面(靠客廳)上部熔斷較嚴重,鋁門外框架以東南端牆緣上部附近受熱烤凸起變形較嚴重。綜觀陽台1整體燬損灼燒變色情形以東北側鋁門靠東南端附近較嚴重且以東北面(靠客廳)較劇(如照片137〜148、177〜180)。
⑫客廳:客廳屋頂樓板以西南側中間通道靠鋁門附近灼燒變色,粉飾面剝落情形最嚴重;西北側(靠走道東北端部分)牆面呈西南低東北高斜面灼燒變色痕跡,西北側(靠走道西南端部分)牆面及靠牆堆置擺放大量雜物以西南側靠鋁門東南端角落中間通道鐵水桶與塑膠水桶附近為低點,向西北及東北側為高點之斜面灼燒碳化變色痕跡;東北側牆面及靠牆堆置擺放大量雜物與器具灼燒碳化變色情形以西南側走道附近為較嚴重,由西南向東北漸輕;東南側靠牆擺放雜物、電視櫃、玻璃櫃等燬損碳化灼燒變色情形以西南側靠電視櫃、玻璃桌西南端附近較嚴重,呈西南低東北高斜面灼燒變色痕跡,且以靠中間通道鋁門東南端角落附近最嚴重;西南側鋁門東南半葉鋁門玻璃受燒破裂掉落,鋁框以東南端東北面(靠客廳)上部燒熔較嚴重,鋁紗門紗網嚴重燒失,鋁框以東南端東北面(靠客廳)上部熔斷較嚴重(東南半葉鋁門及鋁紗門於救災時卸靠於陽台1西側矮牆),西北半葉鋁門玻璃受燒破裂掉落,鋁框以東南端東北面(靠客廳)上部熔斷較嚴重,鋁門外框架以東南端牆緣上部附近受熱烤凸起變形,鋁門窗簾嚴重燒失,滑軌受燒變形掉落下方垂掛於折收桌,西南側牆壁由西北端靠鋁門附近呈西北低東南高斜面灼燒變色剝落痕跡,牆上窗型冷氣機面板嚴重燒失,殘留金屬機體以西北端灼燒反白變色較嚴重,鋁門東南端與窗型冷氣機之間牆面嚴重灼燒剝落變色,且以靠窗型冷氣機西北端外部銜接於插座之電源線垂落處附近最嚴重,窗型冷氣機西北端下垂之外部電源線直下方(靠中間通道鋁門東南端角落)大量雜物及藍色水桶嚴重灼燒碳化,向下燒蝕碳化至貼近塑膠桶底部。綜觀客廳燬損情形以西南側牆面窗型冷氣機西北端外部銜接於插座電源線垂落處(靠鋁門東南端)附近燃燒碳化剝落變色最劇烈,火勢呈現由該處附近為低點向四周擴大燃燒之火流痕跡(如照片147〜180)。
㈢根據上開鑑定意見及卷附之內政部消防署第0000000號火災證物鑑定報告(見警卷第175-180頁)、火災現場照片259至至262(見警卷第334-335頁),堪認本案火災之發生確係因系爭冷氣機外部電源線短路起火而引起。另依上開鑑定意見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火災現場照片,亦可證明因本案火災系爭建物內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遭燒燬等情。而此部分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6、184、186頁)。綜上,因系爭冷氣機之外部電源線短路起火引燃火勢燒燬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等事實,已堪認定。
㈣被告就本案失火一事具有過失,認定如下:
⒈按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而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建築法第10條、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為系爭建物之承租人,使用系爭建物已逾10年乙節,業經認定如前,被告既為系爭建物之實際使用人,並長期居住該處,依法自負有維護系爭建物電路、電器設備安全之義務。縱使系爭建物及系爭冷氣機之所有人即房東亦同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亦無從免除被告上開義務。被告辯稱應全由房東負責維護系爭冷氣機云云,自不可採。
⒉再查,被告於審理中供稱:火災發生前我離開家時,冷氣機的電線是插在專用的冷氣插座上,該插座有通電,在火災前該冷氣都可以正常運作,我於夏季會在客廳使用冷氣,但使用次數、頻率很少,因我回家洗完澡後累了都會回房,很少在客廳。之前颱風後有發現客廳及客廳後面的廁所内插座沒有電,我發現後有將此事告知房東,詢問房東是否要請人來修,房東回答他們自己會修,房東事後也沒詢問我是否需要維修,但我也沒有再要求房東來修,因為我客廳很少使用,所以我就沒有再跟房東講。我入住這個房子後,沒有檢修過房子内的電器等語(見本院卷第66、185、184頁);於消防局調查時供稱:客廳沒有電,因為客廳的電故障(故障好幾年),而且沒用那麼多電器產品,所以後來就沒理它,走道旁浴室插頭也沒電,除了電燈可以亮,廚房插頭有電,其他大部分插頭都沒電,但是怕麻煩房東,所以故障很久也沒有請他們來處理等語(見警卷第163頁);於警詢中供稱:我住家客廳範圍沒有電,有曾經告知過房東而已,但因為我很少使用客廳,所以沒有找人修理,我都有拔插頭習慣等語(見警卷第2、4頁);於偵查中供稱:今(109)年夏天客廳冷氣有開過,但因冷氣觸控面板有問題,所以要用遙控器,後來找不到遙控器就沒有再開了,109年只有開過1次。我住進去時冷氣就在了,冷氣有10年以上,我平常會清理過濾網,冷氣沒有請人來檢査、保養等語(見偵卷第22、23、49頁)。由被告上開供述,可知①系爭冷氣機自被告入住系爭建物時起即安裝在系爭建物內,已使用超過10年以上,系爭冷氣機有機體觸控面板故障之異常情形,而系爭冷氣機所在之客廳前因風災進水,而導致部分插座有無法供電之異常情形。上開電路、電器設備異常等情形,均為被告所明知,然被告自入住後從未曾檢修前述設備。更因自身甚少使用系爭冷氣機,且系爭建物之客廳區域非其主要活動範圍,被告僅將客廳電路異常一事告知房東,卻未積極促請房東或自行委由專業人員排除上開設備異常情形,以維護設備安全,反而是將設備異常一事長期置之不理。②被告自陳有拔除電器插頭之習慣,足徵被告知悉拔除閒置電器之插頭始足以確保用電安全。惟其於明知系爭冷氣機使用頻率極低,時常閒置不用,且有前述面板故障等情之狀況下,卻未將系爭冷氣機外部電源線插頭拔離插座,反而持續讓系爭冷氣機保持在通電狀態,所為亦可能提高系爭冷氣機短路之風險。
⒊被告為心智正常之成年人,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當能知悉電路、電器設備有異常時應儘速檢修,以及拔除閒置電器之電線插頭方能確保用電安全之相關常識。被告自應注意系爭冷氣機已使用逾10年以上,且有故障之情形,自應採取積極檢修,並於閒置不用時將系爭冷氣機外部電源拔離插座之方式,以避免已有異常之系爭冷氣機在通電狀態下,產生電線短路而引燃火災。惟被告疏未注意維修系爭冷氣機,亦未於外出時將電源線拔除,致系爭冷氣機在持續通電狀態下發生短路而引發火災,且因無人能及時處理而延燒,自應負過失之責,是其就本案火災之發生自有過失無疑。又被告之過失行為與本件火災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⒋被告雖辯稱:我使用過程中並無異狀,我不認為需要檢修,冷氣未拔插頭加上電線是使用常態,單純通電不必然導致電線短路走火,也未有電量超載之行為,未拔插頭不代表違反注意義務,電線走火我無法預知,我沒有過失云云。然而,系爭冷氣機早已出現面板故障之情形,為被告於偵訊時自承如上,其事後改稱系爭冷氣機全無異狀而無檢修之必要,實難憑採。而被告於系爭冷氣機已有部分故障且其極少使用系爭冷氣機之情況下,仍未將系爭冷氣機外部電源線插頭拔除,使之處於通電狀態,尚難認屬一般人合理之使用常態。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要係卸責之詞,自無足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本案失火之結果,導致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因受燒或高溫而變色、變形、熔化、碳化,喪失裝飾、阻隔外界之效用及原有之功能,核已達於燒燬之程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毀物品罪。又刑法上之失火罪與放火罪同,其直接被害法益皆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社會公安法益,故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多數建築物及財物,應祇論以一罪,而不以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號、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因本案一失火行為燒燬附表一所示之物,應僅成立1個失火燒燬物品罪。公訴意旨漏未提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大門亦因失火燒燬部分,然此部分與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示成罪部分,有前述單純一罪之關係,亦為起訴之效力所及,自應併由本院擴張審理之。
二、公訴意旨雖認附表二、三所示之處,亦因被告過失行為而達到燒燬之程度。然參酌前述關於系爭建物燃燒後狀況之鑑定意見可知,附表二所示之處均僅係受到煙燻,尚非因火力燃燒而喪失其效用。另依鑑定書所載之現場概況:本火災案除系爭建物受火勢直接燒損外,該戶直上樓層嘉義市○區○○街00號7樓2、8樓2、9樓2、10樓2等外牆及内部空間微受煙燻,惟均未受火勢直接波及(如照片1〜2、19〜22、31〜35);系爭建物浴廁間1〜2之管道間塑膠管燒熔嚴重漏水,該戶浴廁間1〜2之管道間直下方5樓2及4樓2管道間附近空間及德明路37巷16號3樓管道間及1〜2樓樓梯間附近空間呈現有不等之水潰滲漏水損情形(如照片22〜43、95〜105),上述嘉義市○區○○街00號5樓2以下各樓層均未受火勢波及等情(見警卷第111頁)及附表三所示之火災現場照片均可見附表三所示之處均未受火力燃燒。故就附表二、三所示部分尚難認合於刑法第175條第3項所稱「燒燬」之構成要件,然此部分因與被告經論罪科刑之失火燒燬物品致生公共危險罪間,為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注意用電安全,致肇生本案火災,造成公共危險,並直接造成告訴人林麗娟之財產燒燬受損,亦間接造成系爭建物周邊之住戶之財產因煙燻、漏水而受損。再考量被告本案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損害,以及被害人迄今仍未全部受償。另參以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然就被害人所受損失已先支付新臺幣3至4萬元與告訴人林麗娟,由告訴人林麗娟代為處理善後等犯後態度。兼衡其於審理中自陳教育程度為二技畢業,原有美容執照,曾從事按摩業,現因疫情及其自身右手無法出力等因素而未工作;目前單親,須獨力扶養1名甫成年、大學在學中之女兒,家庭經濟狀況、自身健康狀況均不佳(見本院卷第186、187頁及第191頁之臺南市立醫院110年08月19日診斷證南字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系爭建物受損位置 燒燬物品及受損情形 對應照片 1 大門口 【大門】中上部灼燒變色,大門内部灼燒變色,門板鋁飾條中上部燒熔,門板内面西南端中上部嚴重受燒凸起變形;門板東南側門緣灼燒變色 鑑定書照片50、55至57(見警卷第229、232、233頁) 2 置物間1 【木門】燬損碳化 鑑定書照片63至66、109、110(見警卷第236-238、259頁) 3 置物間2 入口【木門】中間處灼燒碳化;西南側靠木門口附近【紙布類雜物】受燒碳化 鑑定書照片73至76(見警卷第241-242頁)。 4 陽台3 【東南側鋁門】燬損灼黑變色、玻璃破裂掉落、鋁框灼燻黑 鑑定書照片77(見警卷第243頁)。 5 臥室 【西南側鋁窗玻璃】受燒破裂;【牆面】中上部灼燻黑變色;【西北側鋁門玻璃】 破裂掉落,中上部鋁框灼黑;【鋁門窗簾】嚴重燒毀;【東北及東南側牆面】灼燒變色;【浴廁間塑門】中上部受燒軟化呈捲曲垂落狀;【屋頂樓板】灼燒變色;內部空間堆置大量【雜物】燒損碳化;【木門】燬損碳化 鑑定書照片81至92、111至112(見警卷第245-250、260頁) 6 浴廁間2 【塑質天花板】受熱烤大部分掉落;靠管道間【塑膠管路】部分燒熔破裂,嚴重漏水;【塑門】中上部熱灼軟化呈捲曲垂落狀 鑑定書照片93至97(見警卷第251-253頁) 7 浴廁間1 【塑質天花板面】嚴重燬損碳化掉落,殘留木架嚴重熱煙損;【屋頂樓板】嚴重灼黑;靠管道間【塑膠管】嚴重燒熔破裂滲漏水;【牆面】灼黑變色;【塑門外部塑框架】嚴重燒失;內部堆置【雜物】受燒碳化;【西北側牆面】灼燒變色 鑑定書照片99、101至106(見警卷第254-257頁) 8 走道 【屋頂樓板】灼燒變色;西北側靠牆【鞋櫃及布類雜物】灼燒碳化;東北側牆面及靠牆堆置之【紙箱、整理箱、衣雜物、吊衣架】受燒碳化;【西南側牆面】灼燒變色。 鑑定書照片107至110、113至116(見警卷第258、259、261、262頁)。 9 陽台2 西南側牆面【鋁窗上緣玻璃】局部毀損;【鋁門上部玻璃】破裂及【鋁紗門】灼損灼黑;【西南側牆面】灼黑變色 鑑定書照片117至124(見警卷第263-226頁) 10 廚房 東北側【牆面、鋁窗、靠牆堆置之鍋具、電器及雜物】灼黑變色;【東南側牆面】灼黑變色;【流理台及壁掛廚】燒損;【屋頂樓板】灼燒變色;【塑質天花板】燒熔脫落,木架燒斷碳化;內部堆置大量【紙箱、回收雜物】燒損;【木門】灼燒碳化 鑑定書照片125至130、136、133至136(見警卷第267-269、271、272頁) 11 陽台1 【屋頂樓板】灼黑反白變色;【磁磚】受燒剝落;【塑膠畚箕】燒損;【窗型冷氣】灼燻黑變色;【鋁門玻璃】受燒破裂,【鋁框及鋁紗門紗網】燒失 鑑定書照片137至148、177(見警卷第273-278、293頁) 12 客廳 【屋頂樓板及牆面】灼燒變色;堆置之大量【雜物、電視櫃、玻璃櫃】燬損碳化、灼燒變色;【鋁門窗簾】燒失;牆上【窗型冷氣機】面板及電源線燒失、金屬機體灼燒反白變色 鑑定書照片147至180(見警卷第278-294頁) 附表二 編號 受損位置 受損情形 1 樓梯間 屋頂樓板及內部空間牆面輕微煙燻 2 置物間1 物品附著煙粒子輕微煙燻損,屋頂樓板及四周牆面附著煙粒子,煙燻損情形以西南側木門頂部縫隙上方牆面屋頂較嚴重 3 置物間2 屋頂樓板及四周牆面附著大量煙粒子嚴重燻黑 4 陽台3 西北側矮牆及內部擺放物品輕微煙燻,屋頂樓板附著大量煙粒子燻黑 5 浴廁間2 內部物品輕微煙燻,牆面及鋁窗玻璃燻黑 6 陽台2 內部擺放物品輕微煙燻,屋頂樓板附著大量煙粒子,鋁門東南牆面、瓦斯、熱水器西北面微受燻烤變色 7 陽台1 水桶、花盆煙燻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二所示部分) 編號 受損處所 被害人 受損情形 對應照片 1 嘉義市○區○○街00號7樓2 林昀緯(未提告訴) ⑴洗衣機電路板損壞故障 ⑵室內牆壁、外圍圍牆燻黑 ⑶電纜線高溫折損 鑑定書照片44、45(見警卷第226、227頁) 2 嘉義市○區○○街00號8樓2 陳秀慧(未提告訴) ⑴室內牆壁、裝潢、浴室天花板遭燻黑,個人衣物遭燻黑 ⑵管線高溫折損 3 嘉義市○區○○街00號9樓2 林坫池(未提告訴) 室內牆壁、裝潢、浴 室天花板遭燻黑 4 嘉義市○區○○街00號10樓2 蔡依宸(未提告訴) ⑴窗簾及冷氣機損壞 ⑵室內牆壁、裝潢遭燻黑 5 嘉義市○區○○街00號5樓2 黃志文(提出告訴) 因系爭建物浴廁間塑膠管燒熔嚴重漏水,致浴廁之天花板有水漬滲漏水損情形 鑑定書照片22至43、(見警卷第74-226頁) 6 嘉義市○區○○街00號4樓2 黃宇綸、楊㨗成(提出告訴) ⑴陽台雨罩破損 ⑵因系爭建物浴廁間塑膠管燒熔嚴重漏水,致浴廁2間之天花板及主臥靠廁所之牆面、天花板有水漬滲漏之水損情形 7 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1至3樓 劉秋伶(提出告訴) 因系爭建物浴廁間塑膠管燒熔嚴重漏水,致天花板、地板、牆面、裝潢、電器用品等物品有水漬滲漏之水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