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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振杰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金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金洲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洲因2次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於甚為接近的時間內,接連2次犯附表所示罪名、罪質均相同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2日 110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3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朴交簡字第56號 110年度朴交簡字第1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朴交簡字第56號 110年度朴交簡字第111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24日 110年4月28日 備    註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015號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36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35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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