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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54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卓春慧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順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順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侯順溢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5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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